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9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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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9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明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
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萬5830元部分提
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4萬5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