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61號原告 黃韋達
古文政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 律師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安 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江奎徵
陳文心 被告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訴訟代理人 黃昭閔
黃存志 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鵬 訴訟代理人 黃麟凱
參加人家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 律師複代理人 黎紹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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