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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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重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81號上訴人甲○○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億6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86,00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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