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複代理人 陳國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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