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執字第2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停止羈押,因該受刑人於本署98年度執字第2287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聲請人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依法應予執行,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被告均未到署接受執行,嗣經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經該署檢察官派警至其住居所執行拘提,亦未發現受刑人行蹤,且依具保人居所嘉義市○○里○鄰○○路○○○巷○○號通知(經寄存送達),亦未協同被告到案執行,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通知、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檢家金98執2287字第33996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月26日南檢治寅98執助1353字第5309號函暨所附之拘票、警員函覆拘提未獲報告書、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等文件可稽。而被告並無在監押之情形,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在卷可按,是以被告顯已逃匿,依上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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