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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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上重更(一)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2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19日執行羈押,並自95年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羈押期間即將於95年4月18日屆滿。
茲查本件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4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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