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75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新臺幣3萬元並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被告。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林家賢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