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b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08.05│96.08.25│├──────────┼────────────┼────────────┤│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2537號│281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725號│96年度基簡字第13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12.12│96.12.1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725號│96年度基簡字第1371號││├──────┼────────────┼────────────┤│判決│判決確定│97.01.07│97.01.07│││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62│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012│││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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