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宣告刑│處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86.12月間~87年3月間。│97.03.23│├──────────┼────────────┼────────────┤│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88年度調偵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5395││年度案號│47號│號│├───┬──────┼────────────┼────────────┤││法院│臺灣高院│基隆高院││最後├──────┼────────────┼────────────┤││案號│95年度上更二字第431號│96年度易字第8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10.05│97.02.14│├───┼──────┼────────────┼────────────┤││法院│臺灣高院│基隆高院││確定├──────┼────────────┼────────────┤││案號│95年度上更二字第431號│96年度易字第851號││├──────┼────────────┼────────────┤│判決│判決確定│97.11.05│97.03.24│││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5235│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070│││號(易科執畢)│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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