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他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他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張世達
相 對 人  張宗揚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叁仟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99年7月23日裁定對聲請人即原告准予訴訟救助
,並經本院99年度板簡字第1077號、99年度板簡上字第216
號判決確定,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聲請人即原告
負擔。
二、聲請人即原告第一審、第二審免交之訴訟費用共計新台幣壹
萬叁仟伍佰元,扣除聲請人即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
台幣伍佰元,尚有新台幣壹萬叁仟元,應由聲請人即原告向
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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