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70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葛庭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兆釧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7日111年度橋簡字第70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