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8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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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829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975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4159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835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1225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游輝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288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546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49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69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8號、114年度毒偵字第72號)暨移送併辦(114年度毒偵字第25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游輝陽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得易科罰金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扣案毒品」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五「扣案器具」欄所示之物及附表編號二「扣案毒品」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沒收。

  事 實

一、游輝陽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4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3月,嗣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420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執行完畢。

二、游輝陽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9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3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79、280號及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62、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悛悔,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施用時間、地點」欄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施用方式」欄所示方式,分別施用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附表「查獲經過」欄所示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扣案毒品」欄所示之物及附表編號「扣案器具」欄所示之物。 

三、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平鎮、中壢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名稱:

 ㈠被告游輝陽分別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書證」欄所示之文書證據。

 ㈢扣案如附表二、三編號「扣案毒品」欄所示之物及附表編號二、五「扣案器具」欄所示之物。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各該次施用前、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各該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另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本件原起訴部分(即附表編號二之113年8月14日),為同一犯罪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㈢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6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又被告有上開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是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均為累犯,本院考量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犯罪質相似之本案,足認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非屬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罪責不相當」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㈤就附表編號五之犯行,被告係於為警緝獲時,隨主動交出扣案之吸食器及玻璃球供警查扣且自承仍有施用毒品之情事,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可參(見114年度毒偵字第72號卷第19頁),稽此可徵被告顯係於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未被職司犯罪偵查之機關、公務員發覺前旋已自承斯舉, 嗣復 受本院之裁判,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自首減刑之要件,爰依該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而後減輕之。

 ㈥爰審酌被告為本案犯行之前,已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受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並甫於112年3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本應徹底戒除毒癮,詎其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竟再次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本不宜寬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就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及附表編號五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不得」、「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就「得」易科罰金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扣案毒品」欄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扣案毒品」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1包,經送驗結果,確實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則該查獲之毒品係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三、五「扣案器具」欄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該次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亦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至附表編號四該次犯行中,同時扣得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煙油各1瓶、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美托咪酯煙彈5個、煙彈電子霧化器2台等物,雖為被告所有,然為另案證據,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雅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施用時間、地點

施用方式及施用之毒品

查 獲 經 過

主  文

113

2829

113年4月25日上午9約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居所。

先以將香菸摻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於113年4月27日晚間11時15分許,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員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游輝陽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113年4月25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居所。

另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游輝陽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書   證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U0367號)。

扣 案 物

編號

施用時間、地點

施用方式及施用之毒品

查 獲 經 過

主  文

113

4159

於113年6月9日間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號之戶籍地。

先以將香菸摻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於113年6月10日晚間7時56分許,為警在桃園市楊梅區新農街與中山北路1段494巷口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其本案施用毒品所用如下列「扣案器具」欄所示之物。且經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游輝陽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間隔一陣子後,另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游輝陽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113年8月14日晚間7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號之戶籍地。

先以將香菸摻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於113年8月15日中午12時16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拘獲,並扣得施用剩餘如下列「扣案毒品」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1包、第二級毒品2包及第三級毒品1包。且經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游輝陽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間隔一陣子後,另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游輝陽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書   證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毒品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④扣案物照片數幀。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碼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113H-184號)。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B00000000號)。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來函單位字號B00000000號)。

扣 案 毒 品

物 品 名 稱

內容

備註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個)

白色粉末。淨重0.1998公克,餘重0.1832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來函單位字號B00000000號)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個)

淨重0.4064公克,餘重0.3908公克。總毛重0.85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來函單位字號B00000000號)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1包

淨重1.7017公克,驗餘淨重1.2060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來函單位字號B00000000號)

扣 案 器 具

削尖吸管1支

未送驗

編號

施用時間、地點

施用方式及施用之毒品

查 獲 經 過

主  文

113

2975

於113年6月28日凌晨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號住處。

先以將香菸摻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於113年6月28日上午5時2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前為警盤查,並在其香菸盒子內扣得施用剩餘如下列「扣案毒品」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1包。且經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游輝陽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間隔一陣子後,另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游輝陽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書   證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②現場照片。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

④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E000-0000號)。

⑤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DE000-0000號)。

扣 案 毒 品

物 品 名 稱

內容

備註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個)

白色粉末。原淨重0.043公克,驗餘淨重0.04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DE000-0000號)

114

1225

施用時間、地點

施用方式及施用之毒品

查 獲 經 過

主  文

於113年10月15日凌晨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住處。

先以將香菸摻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於113年10月15日下午2時30分許,為警持檢察署核發之鑑定許可書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住處查獲,並扣得如「扣案物」所載所示之物品。且經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游輝陽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間隔不到一小時後,另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游輝陽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書   證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

②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體編號A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數幀。

扣案物

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現均已改列為第二級毒品)煙油各1瓶、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美托咪酯(現已改列為第二級毒品)煙彈5個、煙彈電子霧化器2台。【另案之證據】

114

835

施用時間、地點

施用方式及施用之毒品

查 獲 經 過

主  文

於113年12月1日晚間6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住處內

先以將香菸摻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於113年12月2日上午10時45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0段0號前緝獲,並主動交出其供本案施用毒品所用如下列「扣案器具」欄所示之物。且經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游輝陽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113年12月1日晚間7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住處內

另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游輝陽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書   證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對照表。

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113F-419號)。

④現場照片數幀。

扣 案 器 具

物 品 名 稱

內容

備註

吸食器1個

玻璃球1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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