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屏小字第410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陳映蓁
被 告 楊茲惠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861元,及其中35,966元自10
1年10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7%計算之利息
,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1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21,926元,及自10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88%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
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43,861元,及其中35,966元自101年
10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7%計算之利息,及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
自10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未清償;另被告亦向日盛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尚積欠21,926元,
及自10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8%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嗣日盛銀行將上開債
權讓與原告等情,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
,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參酌,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惟本
院審酌原告請求之利息,高達年息17%、15%及11.88%,而近
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原告並未證明除利息損失
外更有何特別損害,認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顯然過高,殊非公允,
爰將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酌減至1元,較為適當。從而,原告依據
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
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
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