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406號
原   告  張進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高祥 即正統押當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8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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