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93號
上訴人 宋沛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月梅 等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93號返還讓與擔保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940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卉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