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28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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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878號
原   告  鄒慶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被   告  潘凱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0
日、104年9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分別於104年9月3日、104年9月24日送達原告收受,有
送達證書2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
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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