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司鳳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補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林富嫺
代 理 人  呂英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先生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定調解標的
價額及應繳納之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高雄市○○區○○段○○○○號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
部,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1樓最新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並釋明相對人占用之土地面積大小為何(可
略估,以平方公尺計)?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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