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瑞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祺常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75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