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六○三號
抗告人即受罰人 楊榮勝 右抗告人因上訴人臺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之母親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因病住院,且於同年二月八日去世,定於同年月十八日出殯,故無法出庭作證,聲請免予課罰等語,並提出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大湖鄉埋葬許可證書、訃文為證。
二、經核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呂淑玲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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