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九六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叁月貳拾陸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犯竊盜罪而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核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分別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蘇嘉豐法官唐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