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8年度馬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馬他字第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原告與被告乙○○等三人間95年度馬簡字第104號確認通行
權事件,前經本院以95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原告准予訴訟救
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該確認通行權事件,經本院96
年度簡上字第8號和解終結,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業據核對各該案卷無誤。
二、經查,該訴訟事件原告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為新台幣1,000
元,自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 陳介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
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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