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8年度宜秩字第35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4月7日警蘭偵字第09821012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愷他命毛重零點二公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3月10日22時許。
(二)地點:宜蘭縣宜蘭市○○路上。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98年3月11日01時許,宜蘭縣宜蘭市○○路○○巷○○號前經
警當場查獲。
(二)被移送人於警訊筆錄坦承吸食。
(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總驗總表,被移送人之尿液檢
驗結果呈愷他命陽性反應。
(四)扣案之愷他命毛重0.2公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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