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382號聲請人 張正雄 聲請人 陳敏郎 聲請人 黃月里
以上三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廖凱玟 相對人 張雪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領取補償金之事通知相對人,對相對人欲寄發之如附件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現設籍「臺中市○區○○路○○○號」,聲請人按該址寄送信函,經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退件信封影本附卷可憑,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本件聲請核與上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