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順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41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順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41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41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3包、殘渣袋1只經送驗後,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4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附表:
┌──┬──────┬──────────┬────────────────┐│編號│品項│鑑定報告│備註│├──┼──────┼──────────┼────────────────┤│一│白色粉末(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品編號:B071│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驗前淨重:0.0650公克│││1393號)│號鑑驗書│驗餘淨重:0.0601公克│││││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白色粉末(檢││鑑定結果:│││品編號:B071││驗前淨重:0.0909公克│││1394號)││驗餘淨重:0.0856公克│││││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白色粉末(檢││鑑定結果:│││品編號:B071││驗前淨重:0.0972公克│││1395號)││驗餘淨重:0.0919公克│││││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殘渣袋(檢品││鑑定結果:│││編號:B07113││送驗數量:乙只│││96號)││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