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86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蔡朝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陸佰柒拾伍元及新臺幣叁佰零壹萬玖仟玖佰肆拾陸元及新臺幣捌拾壹萬壹仟陸佰零陸元及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叁佰陸拾壹元及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朝榮於民國101年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9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1年7月3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調整)加碼年率1%,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蔡朝榮於民國101年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2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1年7月3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調整)加碼年率1%,按月計付。
(三)緣債務人蔡朝榮於民國101年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6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1年7月3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調整)加碼年率1%,按月計付。
(四)緣債務人蔡朝榮於民國101年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4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1年7月3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調整)加碼年率1%,按月計付。
(五)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六)本借款自撥款日起36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立約人願依下列約定方式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1.自本借款撥款日起1
2個月內,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2.自撥款日第13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3.自撥款日第25個月起至第36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0.5%計付。
(七)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2年12月3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蔡朝榮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803,588元及利息、違約金與提前清償之違約金47,69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08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朝榮│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37%│││273675││2月30日起│││││元│││││├──┼───┼─────┼──────┼──────┼───────┤│002│新臺幣│蔡朝榮│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37%│││301994││2月30日起│││││6元│││││├──┼───┼─────┼──────┼──────┼───────┤│003│新臺幣│蔡朝榮│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37%│││811606││2月30日起│││││元│││││├──┼───┼─────┼──────┼──────┼───────┤│004│新臺幣│蔡朝榮│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37%│││698361││2月3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朝榮│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3675││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002│新臺幣│蔡朝榮│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1994││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003│新臺幣│蔡朝榮│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11606││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004│新臺幣│蔡朝榮│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98361││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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