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魏玉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董培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