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65號聲請人即被告 辛偉豪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0年度易字第42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罪,深具悔意,現已勒戒完畢,猶未解除羈押,被告希望早日解除羈押,再與被害人和解,跟家人團圓,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涉犯多次竊盜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顯有再犯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年3月27日予以執行羈押。被告於上開羈押期間,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於
100年4月26日移送勒戒處所,至100年6月10日因解送上訴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上開理由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業經提起上訴,並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接押,本院羈押已予開除,已無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人上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