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01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冠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江冠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