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移調字第5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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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移調字第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程序筆錄聲請人丁○○○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00000000兼上一人戊○○訴訟代理人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甲○○
參加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池田克朗 訴訟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移調字第53號(即97年度訴字第555號)因請求賠償損害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永梁書記官陳美敏朗讀案由:
到場關係人: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丙○○到兼相對人訴訟代理人戊○○到相對人訴訟代理人林世祿律師到參加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訴訟代理人己○○到本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之事項如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戊○○、相對人乙00000000願意連帶給付聲請人丁○○○新台幣(下同)玖拾伍萬元。此金額包括汽車強制責任險之保險給付。
二、上開金額由相對人戊○○、相對人乙00000000於民國97年11月10日前將新台幣拾伍萬元直接匯入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曉陽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蔡耀宗 之存款帳戶內。
三、其餘新台幣捌拾萬元由相對人戊○○所投保之保險公司即參加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11月30日前給付給聲請人丁○○○。
四、兩造因本件車禍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今後不得再就本事件為任何民事請求。
五、相對人等同意聲請人取回本院97年度存字第907號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拾肆萬肆仟元整。
六、聲請人丁○○○同意於相對人戊○○等將新台幣拾伍萬元匯入上開帳戶後五日內,具狀向本院撤回97年度執全字第849號假扣押執行。
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