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二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收受贓物,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部分予以引用外(如附件),另就犯罪事實部分補充如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起訴書記載「甲○○知悉年籍不詳友人騎乘之車牌號碼000—659號之輕型機車係贓物」,應更正為「甲○○明知年籍不詳友人所騎乘為 張馨云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659號輕型機車,係該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晚間二十二時許,在臺南市○○街遠東百貨後門所竊得」。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東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