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51號上訴人 陳耿維 被上訴人 劉聰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始與法定程式相符,如原審法院已定期間命補繳裁判費,上訴人仍未遵期補繳裁判費,即應以裁定駁回(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因未依法定程式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1日寄存送達給上訴人(送達生效時間為110年2月12日凌晨0時),惟上訴人卻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等情,有上開民事裁定1份暨送達證書1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因未繳納裁判費而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裁判費後仍未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