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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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52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文舜 被上訴人即被告 曾映華
魏貝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人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發函,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函文即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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