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 徐樹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徐樹德│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7年12月4日│15,000元│DN0000000│││││新竹分行│││││├──┼───────┼────────┼──────┼──────────┼───────────┼────┤│002│徐樹德│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7年12月4日│15,000元│DN0000000│││││新竹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