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瓊蕊受刑人羅堃允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執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瓊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瓊蕊因受刑人羅堃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在卷可稽。該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7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等情,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通知受刑人執行,受刑人卻未依時到案執行,並因不知去向而拘提無著;另通知具保人協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到案等情,分別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分別送達具保人、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民國110年1月18日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參。又受刑人目前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依據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