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240號聲請人永隆興環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龍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水勝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聲請事項所載請求金額為120元整)
三、請『按票號』分別載明各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四、相對人楊水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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