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丁○○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六二0號搶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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