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471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林政宏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2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林政宏(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然該條僅在明定檢察官於執行單一確定裁判所生指揮當否之管轄法院。至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專屬檢察官之職權,為維護受刑人應有之權益,同法第477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若經檢察官否准,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須有救濟之途,應許聲明異議。於此,倘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係各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刑事訴訟法現制漏未規定,係屬法律漏洞。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目的在聲請法院將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則其對檢察官消極不行使聲請權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與檢察官積極行使聲請權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本於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管轄,以資救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2號裁定要旨)。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84號裁定要旨)。

三、經查:

 ㈠抗告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①原審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罪刑(4罪)確定,嗣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93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附表一即B裁定附表編號1至4所載,下稱B裁定)。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原審法院、本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罪刑(37罪)確定,嗣經本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3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附表二即A裁定附表編號1至10所載,下稱A裁定),因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14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此有各該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抗告人請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將B裁定編號2所示之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予以拆出,與A裁定各罪組合,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21日以北檢力次114執聲他646字第11490279680號函否准其請求,因認檢察官未將本件聲請合併定刑,其執行指揮顯有不當,爰對此聲明異議,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後,復據上情為抗告等情。

 ㈢抗告人向原審法院提出聲請異議後,原審以A裁定、B裁定所示各罪,並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是各該裁定均已生實質確定力,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就其中部分犯罪重複定應執行刑。且抗告人認B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部分,因犯罪時間在110年1月8日,與A裁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在同一日,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就A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148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然抗告人就上開裁定已詳為論斷說明之事項,仍執前詞再為爭論,又請求臺北地檢署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該署以北檢力次114執聲他646字第11490279680號函復「礙難照准」而否准其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並無違誤或不當。況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意旨僅重述其聲明異議事由,而未具體陳明A裁定附表及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所合併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之結果,有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所指之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是檢察官否准抗告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抗告人以仍執前詞提起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所認固非無見。惟抗告人所請求分折重新合併定執行刑之A裁定、B裁定編號2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應為A裁定編號5至10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示之本院臺中分院(即該院於112年8月3日所為112年度上訴字第1403、1412號判決),揆諸前開說明,抗告人以檢察官否准其聲請定執行刑之指揮為不當,聲明異議,其管轄法院應為本院臺中分院,始屬適法。乃抗告人竟向原審法院提起,原審法院不以無管轄權為由,駁回其聲請,猶為實體論斷,應有違誤,而無可維持,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然原審裁定既有違誤,仍應認為抗告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駁回本件異議之聲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附表一【本院112年度聲第933號裁定,即B裁定】

編號

1

2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18日上午10時3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0年1月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618號

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705號、110年度偵字第3763、114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218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月20日

111年9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218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496號

確定

日期

111年3月1日

111年12月2日

備註

北檢111年度執字第1586號

編號2、3所示之罪,業經各編號所示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北檢111年度執字第6784號)

編號

3

4

罪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日

110年3月3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705號、110年度偵字第3763、11420號

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705號、110年度偵字第3763、114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

判決

日期

111年9月11日

111年9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49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2日

111年9月1日

備註

編號2、3所示之罪,業經各編號所示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北檢111年度執字第6784號)

北檢111年度執字第6785號

附表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第635號裁定,即A裁定】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23日

109年7月26日

109年1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27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55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沙簡字第681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50號

110年度簡字第366號

判 決日期

109年12月8日

110年3月22日

110年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沙簡字第681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50號

110年度簡字第3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11日

110年5月3日

110年5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2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280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50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刑1年3月,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9月(22罪)

有期徒刑3年11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8日

109年1月29日~109年7月12日

109年1月30日、

108年1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61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11等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11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47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03、141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03、1412號

判 決日期

110年9月30日

112年8月3日

112年8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47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15日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8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刑1年3月,已執畢

編號5至10定應執行刑6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5罪)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11日

108年12月12日~109年3月10日

109年7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711等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11等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11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03、141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03、141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03、1412號

判 決日期

112年8月3日

112年8月3日

112年8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8號

編號5至10定應執行刑6年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1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15日、

109年7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711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03、1412號

判 決日期

112年8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8號

編號5至10定應執行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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