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一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妨害兵役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煙毒、詐欺等案件,經定執行刑五年八月,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八九矯字六九八三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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