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245號原 告 陳玠良 蔡瓊如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阿美 被 告 王騰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