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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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245號
原   告  陳玠良
       蔡瓊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阿美
被   告  王騰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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