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38號聲請人 郭玟秀 相對人 郭吳招 關係人呂 郭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郭吳招(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郭玟秀(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郭吳招之監護人。
指定 呂郭鳳英 (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郭吳招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女,相對人因失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戶籍謄本2份、診斷證明書1份等件為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郭玟秀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郭吳招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呂郭鳳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2份、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為憑;又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點呼姓名、年籍、現在何處,相對人回應郭吳招、我忘記是幾年次、這裡是哪裡,並稱看不到聲請人,及經聲請人詢問相對人她是何人,相對人稱不知道,且稱郭鳳英是她的阿妹等語,並斟酌 廖寶全 診所醫師廖寶全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是老年失智症,患病超過5年,意識清醒,但定向感差,不知道時間地點,也錯認其女兒為孫女,忘記曾吃過午飯,重聽且視盲,尚有口語能力,也會遵照簡單指示,記憶力嚴重減退,只能記得片段,不會辨識鈔票也不會計算,可行走但步態不穩,經常大小便失禁,個人照料需賴家人很大的幫忙,其心智年齡未達3歲,已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有前揭法院104年12月23日之鑑定筆錄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郭吳招之長女,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郭吳招之監護人,有其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人一親等直系血親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2份、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郭吳招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郭吳招之監護人;關係人係受監護宣告人郭吳招之四女,並經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