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18號
原告 邱清文 (年籍及住居所均不詳)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 律師
上列原告與 林武雄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應補正原告之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原告人別之資訊、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