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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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查: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惟其竟遲至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