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五一號
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林鴻駿 律師 鄭淑貞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死亡,有卷附訃文、死亡證明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時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盧怡秀法官謝雨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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