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5年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一五號
原告桃園縣大溪鎮公所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 江成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 范語嫣 、 范振偉 之法定代理人丁○○、被告 潘嘉欣 法定代理人庚○○、被告甲○○法定代理人辛○○、被告乙○○法定代理人戊○○等之住所不明,均應補正戶籍謄本。
二、 黃水送 、丙○○等繼承人除原告前聲請承受訴訟者外,尚有黃水送次女、三女、丙○○三男外之其他合法繼承人,惟姓名、住所均不詳,應補正黃水送、丙○○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