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全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一九六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大安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聖文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九三九九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違約金給付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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