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七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九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