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39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端股被告名冠油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豐民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