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30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300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1%│││67239││3月14日起│││││元│││││├──┼───┼─────┼──────┼──────┼───────┤│2│新臺幣│乙○○│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5.5%│││29928││3月31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7239││4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60元之│││29928││5月01日起││違約金│││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3006號)
一、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93年08月03日書立現金
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10萬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93年08月03日書立現金
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最高)20﹪(現願縮減以15.5%計)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及核准貸款額度3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三、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
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5年03月13日及95年03月30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新臺幣97,167元正(其中67,239元正部份利率以11﹪計;29,928元正部份利率15.5﹪計)。
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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