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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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33號聲請人 楊志盛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33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盛於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楊志盛(以下稱被告)就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被告為單親家庭,亦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父親高齡73歲,雙眼失明,有賴被告照顧,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查獲當時並有駕車衝撞員警之情形,前亦有多次通緝到案紀錄,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同日起予以羈押。茲被告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案件,業經本院於108年8月23日審結,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其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上訴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故認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且羈押之原因尚未完全消滅,然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之身分、家庭狀況及資力與本案犯罪情節等情,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5萬元為適當, 爰命 被告於提出5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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