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54號原告 葵秀蘭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被告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64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原告非勞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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